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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川财社〔2020〕163号
2020-11-30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川财社〔2020〕16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45号)和《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现安排你市(州)、扩权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2021年提前通知部分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上述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成都市、攀枝花市已实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对攀枝花市所属扩权县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到该市。市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请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不再下拨县(区)。

三、除成都市、攀枝花市外的其他市(州)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各县(市、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扩权县纳入所在市州),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

预算分配表

2.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xlsx
附件2: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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